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3號
- 原告
- 和建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盞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叁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