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授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葉垂景

  •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被告
    太陽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被   告 太陽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2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書 記 官 李勻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