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3號原 告 楊文仁 吳昆鴻 正暉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煌 原 告 玖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順 原 告 哲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珍 上 列原 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告 松榮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000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張文松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麗娟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000 號2樓 鍾于璇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