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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3號

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告
楊文仁
原告
吳昆鴻
原告
正暉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煌
原告
玖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順
原告
哲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珍
法定代理人
上 列原 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告
松榮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000
法定代理人
張文松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麗娟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000
號2樓

           號2樓

      鍾于璇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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