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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保鈞
即原告
陳彩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勇達
即被告
關西培靈醫院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育瑛

      呂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5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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