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保鈞 陳彩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文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邱勇達 關西培靈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育瑛 呂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5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