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萬相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勤益
- 被上訴人
-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以新院千民泰102 訴346 字第30693 號函,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函文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