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1號
- 原告
- 賀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勝和
- 被告
- 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其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法人為原告或被告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法定代理權為訴訟成立要件。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勝和,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原告起訴時竟以盧銀龍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20日通知李勝和應於102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惟原告、李勝和、盧銀龍均未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本院於102 年8 月20日亦分別發函通知原告、李勝和、及盧銀龍3 人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均已於102年9 月3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