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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1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告
賀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和
被告
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其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法人為原告或被告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法定代理權為訴訟成立要件。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勝和,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原告起訴時竟以盧銀龍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20日通知李勝和應於102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惟原告、李勝和、盧銀龍均未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本院於102 年8 月20日亦分別發函通知原告、李勝和、及盧銀龍3 人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均已於102年9 月3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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