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埃米特批發有限公司(EmitacDistribution LLC) 法定代理人 穆立根.派崔克(Patrick Mulligan) 被 告 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32,972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