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6號
- 原告
- 陳昌爐即陳虹真空科技社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楨律師
- 被告
- 大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衍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解除兩造所簽定之合約書,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而經核原告所提合約書第8 條所載:「本合約如有爭執時,乙方(即原告)同意以甲方(即被告)所指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6 頁),足見兩造已就涉及雙方間之契約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應予以尊重。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