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昀妙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複代理人 蔡秀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複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民國103年6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