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 告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昶明 被 告 百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民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15,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2,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1,9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