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 第1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64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