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新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麗卿
- 即原告
- 方林淑美
- 即原告
- 鴻基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建琪
方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