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新買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方麗卿 方林淑美 鴻基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晴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方建琪 方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3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