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被 告 綠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