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羅紫庭
- 法定代理人陳萬富、陳宏力
- 原告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被 告 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1,249,165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依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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