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 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VANTEK INTERNATIONAL PTE.LT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新建 被 告 林詩芸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林詩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詩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