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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泰鐘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環
訴訟代理人
江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漢科系統科技股│安泰商業銀行新竹│101年6月28日│51,186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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