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羅紫庭
- 法定代理人黃麗環
- 原告泰鐘企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號聲 請 人 泰鐘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環 訴訟代理人 江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依緹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漢科系統科技股│安泰商業銀行新竹│101年6月28日│51,186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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