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2號聲 請 人 伍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筱筑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 │備考│ ├──┼───────┼────────┼──────┼───────┼─────┼──┤ │001 │伍盛國際開發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01 年11│新台幣8,200元 │A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新埔分行 │月21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