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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請人
蔡尚益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
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
刊登在民國102 年1 月15日太平洋日報第9 版全國公告。茲因申
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4 月14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2 年4 月15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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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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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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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昶景企業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12月31 │21,150元            │IN0000000     │        │
│    │              │經國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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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昶景企業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11月30 │18,900元            │IN0000000     │        │
│    │              │經國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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