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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請人
旺德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
訴訟代理人
王德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

7 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莘嶸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 年2 月1 日│14,110元          │CA0000000 │    │
│    │司廖政棋      │分行            │              │                  │          │    │
├──┼───────┼────────┼───────┼─────────┼─────┼──┤
│002 │莘嶸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 年1 月10日│19,350元          │CA0000000 │    │
│    │司廖政棋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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