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2號聲 請 人 汪連棟即東鼎企業社 代 理 人 汪盈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6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儒成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眾│102年4月5日 │57,080元 │HD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