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汪連棟即東鼎企業社
- 代理人
- 汪盈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儒成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眾│102年4月5日 │57,080元 │HD0000000 │ ││ │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