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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請人
瀅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茗禾
代理人
關俞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大河室內工作室│台灣土地銀行東新│102年2月5日 │17,400元 │DT0000000 │ ││ │涂婷婷 │竹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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