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瀅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茗禾
- 代理人
- 關俞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大河室內工作室│台灣土地銀行東新│102年2月5日 │17,400元 │DT0000000 │ ││ │涂婷婷 │竹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