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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請人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聰
訴訟代理人
黃靜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001 │昱盛電子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02 年4 │新台幣12,600元│DS0000000 │ ││ │限公司林源聰 │竹北分行 │月5 日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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