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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請人
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代理人
張傳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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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榮錦塑膠工業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12月31 │198,450元           │Z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陳紫│竹北分行        │日          │                    │                      │        │
│    │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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