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3號聲 請 人 曾政衡 代 理 人 范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143 號裁定照准,並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登載臺灣新生報第14版公告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2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2 年9 月13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許弘杰 ┌──────────────────────────────────────────────────┐ │附表:股票 102年度除字第20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500 │ │ ├──┼──────────────┼──────────────┼────┼───┼────┼───┤ │0002│華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