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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郭松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請人
陳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5 月
2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在案,現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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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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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興食品餐具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5月15日│22,700元            │AB0000000             │        │
│    │業社蔡明芳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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