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陳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5 月
2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在案,現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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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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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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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興食品餐具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5月15日│22,700元 │AB0000000 │ │
│ │業社蔡明芳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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