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郭松濤
- 原告陳天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陳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5 月2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在案,現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2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東興食品餐具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5月15日│22,700元 │AB0000000 │ │ │ │業社蔡明芳 │竹東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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