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盧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廷 訴訟代理人 劉竹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 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呂苗澂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盧鑫建材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豐│102年4月3日 │252,000元 │AZ0000000 │ │ │ │司盧建廷 │分行 │ │ │ │ │ ├──┼───────┼────────┼──────┼──────────┼───────────┼────┤ │002 │盧鑫建材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豐│102年4月15日│252,000元 │AZ0000000 │ │ │ │司盧建廷 │分行 │ │ │ │ │ ├──┼───────┼────────┼──────┼──────────┼───────────┼────┤ │003 │盧鑫建材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豐│102年4月27日│252,000元 │AZ0000000 │ │ │ │司盧建廷 │分行 │ │ │ │ │ ├──┼───────┼────────┼──────┼──────────┼───────────┼────┤ │004 │盧鑫建材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豐│102年5月9日 │252,000元 │AZ0000000 │ │ │ │司盧建廷 │分行 │ │ │ │ │ ├──┼───────┼────────┼──────┼──────────┼───────────┼────┤ │005 │盧鑫建材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豐│102年5月20日│252,000元 │AZ0000000 │ │ │ │司盧建廷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