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請人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訴訟代理人
詹沛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朝碧,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許承強,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漢科系統科技股│安泰商業銀行新竹│102年6月28日│7,257元 │AU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溫永│分行 │ │ │ │ ││ │宏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