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承強
- 訴訟代理人
- 詹沛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朝碧,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許承強,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漢科系統科技股│安泰商業銀行新竹│102年6月28日│7,257元 │AU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溫永│分行 │ │ │ │ ││ │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