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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郭松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請人
正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慧
代理人
張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2 年9 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 考│├──┼───────┼─────┼──────┼────────┼─────┼───┤│001 │弘觀國際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2年8月26日│376,303元 │FA0000000 │ ││ │限公司謝錦煥 │行竹北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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