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號
- 聲請人
- 龍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莊瑞珍
- 訴訟代理人
- 徐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3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300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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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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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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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3月22日 │66,000元 │FR0000000 │ │
│ │行竹東分行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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