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張金香即瑞和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戴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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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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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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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翰營造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1年9月21日│147,784元 │AU0000000 │ │
│ │限公司余正榮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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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鴻翰營造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1年7月21日│147,784元 │AU0000000 │ │
│ │限公司余正榮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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