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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
世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意清
代理人
劉吉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9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宏新貿易有限│陽信商業銀行│101年8月5 │40,530元│AD0000000 │    │
│    │公司陳音攸  │新竹分行    │日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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