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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債權人
李正直即長發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邱昌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竹東排骨酥麵、德意汽車及六家小吃店等積欠聲請人工程款,惟卻以邱昌達為相對人請求給付,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六家小吃店或個人?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該通知並於民國103年2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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