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 債權人
- 高柏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鄭以文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高柏科技有限公司、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債務人究為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鄭以文等二人或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鄭以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