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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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盟杰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等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債務人為何?(究為一人或等二人)。
②如為等二人,請補正⑴吳盟杰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⑵及對債務人劉靜渡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債務人仁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