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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債權人
世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盟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靜渡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仁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發票人為仁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劉靜渡係其法定代理人,無由認定其為債務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001 │35,900元 │103年5月12日 │6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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