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 債權人
- 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蔡東錡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係個人或公司?並提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利息究自「民國102年12月26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