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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權人
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蔡東錡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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