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椿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377號債 權 人 黃椿鴻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廷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大順商行或個人?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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