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華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99號債 權 人 華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彭瑜慧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安成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華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或個人?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為何?究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個人?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華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⑤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3年10月31日」起算? ⑥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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