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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聲請人
光鼎儀器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光鼎儀器有限公司之住所為何?及法定代理人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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