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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8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志銘
相對人
康程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蘇美女
相對人
莊天生
相對人
莊震瓏即莊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莊蘇姜女」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莊蘇美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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