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2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2號

聲請人
陳盈仁即郁佑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郁佑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聲請鈞院指定清算人本件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4月9日發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該函文已於103年4月1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經以公務電話聯繫聲請人,聲請人表示本件係聲請由清算人依法院指定之管理,並非需另一管理人,請逕駁回本件聲請,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