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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劉兆菊

  • 當事人
    陳達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達衡 上列上訴人與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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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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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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