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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調字第61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調字第61號

聲請人
順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億起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修護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所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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