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調字第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調字第61號
- 聲請人
- 順暉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億起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修護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所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