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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115號

原告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
被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訴訟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在桃園縣新屋鄉○○村0鄰○○○000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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