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彭淑苑
- 原告陳清俊
- 被告溫斯光即弘大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423號原 告 陳清俊 被 告 溫斯光即弘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2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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