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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上訴人
鄭雅云即朝代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莊喻安
被上訴人
晨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鼎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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