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4號
- 原告
-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菁
- 原告
- 聖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泉實業社、陳元慶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伍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