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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告
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易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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