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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告
昶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昇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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